《決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新京報訊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昨日,司法部內部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仍在進行中,“目前效果還不錯”。
  根據司法部2002年發佈的《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是,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執業資格,且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或經招聘到上述部門專職從事法律事務。
  據瞭解,截至2011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開展了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中國證監會等13家中央單位公職律師試點工作開展順利。截至2013年8月,公職律師隊伍人數已經達到4585人。
  但近年來,關於修訂法律法規明確公職律師法律地位、擴大公職律師適用範圍、理順管理機制等呼聲,仍屢見不鮮。受訪人士認為,公職律師制度仍需在《決定》的要求下,進一步完善。
  ■ 公職律師大事記
  1993年
  《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提出“逐步在國家機關內部建立為各級政府及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
  1995年
  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公職律師試點。此後,北京、南京等地陸續試點。
  2002年
  《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頒佈,對公職律師的申請與審批、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歸屬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2003年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2006年
  司法部向全國總工會機關10位律師頒發公職律師執業證,首批工會公職律師亮相。
  2013年
  公職律師隊伍人數已經達到4585人。
  焦點1
  “三種律師”形成優勢互補
  決定提出,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任永安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社會律師一般而言就是律師事務所里的執業律師,在三者當中,與老百姓的接觸最多,“他們自負盈虧,但因為有參與法律援助的硬性規定,也有一定的公益性。”任永安說,相對而言,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類型、方式更加多樣。
  而公職律師專職於公職部門,特別是政府部門,對於規範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訴訟,發揮獨到作用。公司律師則專屬於公司內部,主要服務於公司的內部管理和對外商業往來中的法律事務,“這三類律師各有所長,優勢互補,基本上滿足了不同群體的法律服務。”任永安說。
  焦點2
  “應對公職律師重新定位”
  任永安認為,根據《決定》精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後,將增加大量需要審理的案件,由此也將增加不少律師。隨著越來越多的徵地拆遷、環境污染等信訪案件轉為行政訴訟,政府機關也需要更多的公職律師。
  但浙江工商大學教授譚世貴曾撰文指出,從試點情況來看,我國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2007年10月修訂的律師法在附則中僅對軍隊律師作了特別規定,而沒有對公職律師作出相應的規定,導致10多年的公職律師試點工作陷於尷尬的境地。”
  2012年修訂的《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而公職律師既是公務員又是律師的現實,與規定相衝突,面臨不少尷尬。“將來應該對公職律師重新定位,擴展隊伍範圍。”任永安認為,應該重新明確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
  焦點3
  “法援律師應納入公職律師”
  “司法部2002年對公職律師的定義還比較窄,但現實情況已經不同。”任永安說,按照司法部2002年對公職律師的要求,公職律師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級政府或部門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也就不能成為法律援助機構內的公職律師,“應從制度構建上把法律援助律師納入到公職律師中”。
  在義務方面,任永安認為,應堅持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的公益性。
  怎樣才能提高公職律師的吸引力?“可以給公職律師相對於普通公務員高一些的待遇。”任永安認為,再加上政府機關和人民團體內部工作的穩定性,應該會提升吸引力。此外,任永安建議,還可以通過給公職律師提供更好的晉升途徑來增強吸引力。
  ■ 相關新聞
  兩萬餘政府部門聘律師任法律顧問
  《決定》還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任永安認為,從《決定》的表述來看,政府法律顧問的範圍應該大於公職律師,不僅包括政府法制機構人員,還吸收了專家和律師參與。
  任永安說,目前各級政府正在大力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後,很多單位都在開展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要保證政府法律顧問發揮作用,一是顧問的業務範圍要盡可能擴大,二是在目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可以給予其較高的政治待遇和經濟保障。
  截至2012年9月,全國已有2.3萬個政府部門和35萬個企事業單位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湖南等省份以及多數地市級政府都成立了以律師為主體的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政府重大經濟決策論證和風險評估。
  本版採寫 新京報記者 許路陽
(原標題:黨政機關設公職律師已在試點)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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